(我正在寫作多年來讀《論語》的想法,除了較長的幾篇,還嘗試梳理《論語》中若干爭議不息的個案,這是其中一篇。原本東非之旅,容兩三篇之後再上路。別以為說《論語》並不合時宜,不,「時宜」正是中庸的精神。)
《論語》裡有一段有名的對話,長期爭議不息,那是父子相隱的問題: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論語‧子路》(13.18)
父親偷羊,兒子告發他的案例,同樣見於《韓非子‧五蠹》、《呂氏春秋‧當務》、《莊子‧盜跖》等篇,可見其事流傳頗廣。直躬意指直身而行,引申為正直的人。其後鄭玄更落實以「躬」為「弓」,是人名,其人素以正直聞名云云。鄭注又解「隱」為「不稱揚其過失」。
《論語》這段對話很重要,歷來被認為是人情與法理的對立,葉公美稱公義,孔子呢,寧願徇私。這好像是孔子學說的致命傷。關鍵在對「直」的解讀,對公和私的認識。
我有一些想法。參考了其他的語譯,我這樣譯:
葉公對孔子說:「我家鄉有正直的人,父親偷羊,兒子告發了他。」
孔子說:「我家鄉直率的人可不同:父親替兒子隱瞞,兒子替父親隱瞞,直率就在這裡面。」
葉公的直和孔子的直有不同的意指,先回到《論語》去。《論語》中,「直」字不少見,顯然是孔子喜歡用的詞,往往單用一個「直」字,連用的話,則是「直道」,在葉公口中,則是「直躬」。直的意思,在《論語》中其實有二:一、公正、正直;二、直率、坦誠。兩者的意思,孔子都用過;大多用正直義:
這段對話,葉公說「直躬」,明顯是指正直。孔子說「直」,說了兩次,再三玩味,其實是指率直、坦誠多於正直。葉公說的是法理的「直」,孔子說的是倫常的「直」。前者是後天的認識,後者則是先天的賦性。要注意的是,孔子並沒有說直躬者不對,也沒有說他對,他只是說我家鄉率直的人,並不相同,會父子相隱;父子的親情,就表現在這種率直的相隱裡面。葉公的語氣是否有些志得意滿?孔子因而扣著這個「直」字,帶出法理之外另一種不可或忘的倫常。
然則孔子是否唯親情是視,而以為親情可以凌駕法理呢?倒過來,法理是否就可以無視倫常?合理,是否不用照顧合情呢?
兩者,都不是孔子片面認同的,更不是二元對立,非此即彼。〈微子〉(18.8) 裡孔子對七個逸民高士表示意見,有的不肯降志辱身,有的不進而退,也有的進而不退,他自己呢,他說我跟他們不同,沒有什麼可以,也沒有什麼不可以。「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這和「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的語法、語義,是一樣的。並非可,又並非不可,然則兩者之間,如果定斷?漢代的馬融說:「亦不必進,亦不必退,惟義所在。」其實《論語》裡孔子早就說過:
子曰:「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里仁〉4.10)
〈子路〉裡葉公和孔子的對話各自表述,太簡單,這是沒有交代語言背景之弊。孔子對公和私的看法還得參看其他。《孔子家語‧正論解》(《家語》過去疑為三國時王肅的偽書。自從西漢相關的竹簡、木牘出土,再不能貶視《家語》)記晉國大夫刑侯與雍子因為田土的疆界爭訟,叔魚暫代主審,他是叔向的弟弟。本來錯在雍子。但雍子將女兒送與叔魚,叔魚便歸罪刑侯。刑侯憤怒,殺二子於市朝。晉國執政的韓宣子問叔向對裁決的意見。叔向答:雍子賄賂,叔魚貪污,刑侯擅殺。三個人都犯了罪,活著的判刑,死了的陳屍示眾好了。孔子為此讚揚叔向,說他是「古之遺直也。治國治刑,不隱於親。」
下文孔子還指出叔向「三數叔魚之惡」,指他暴、虐、頗(偏頗)。《左傳‧昭公十四年》有同樣的記載。可見孔子並不以為「隱於親」是絕對正直的行為。而晉人刑侯、叔魚,楚人雍子(投奔晉國,晉人給他邑地)三個都是高官名流,不是普通庶民,所爭是土地產權,不是一隻牛羊。此外,儒家是有「大義滅親」的傳統的,叔向滅親是一例,更出名的是周公平定親兄弟三監之亂。
〈子路〉(13.2)篇另載仲弓(冉雍)做了季氏的主管,向孔子問政,孔子說要給部門負責的人帶頭,「赦小過,舉賢才。」偷一隻羊,是否小過?我們也不敢妄斷。但肯定無關「大義」。
1993年湖北郭店楚墓出土戰國中期竹簡,其中思孟學派的《五行》(指仁義禮智聖,不是陰陽五行),只有長沙馬王堆帛書的上半部,馬王堆帛書在1970年更早出土,有上下兩部,由此反證《五行》實含前後兩部份,先有「經」,再有「說」,且寫於不同時期。龐樸、陳來等學者斷定上經是子思之作,下說則為後來孟子之作。這是古代典籍的慣例,本文之外,往往另有解說,而解說者往往是後學。孟子自稱受學於子思的門人。這也是荀子所責斥《五行》的「子思唱之,孟子和之」。孟子的解說,竹簡有兩段是這樣的:
不以小道害大道,簡也。簡也者,不以小愛害大愛,不以小義害大義也。 (說15)
不匿,不辨於道。匿者,言人行小而軫(隱)者也。小而實大,大之口者也。《世子》曰:「知軫(隱)之為軫(隱)也,斯公然得矣。」軫(隱)者,多也;公然者,心道也。不周於匿者,不辨於道也。
有大罪而大誅之,簡;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口誅,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不辨於道也。(說22)
簡指簡孚(核實可信),匿是隱匿;分出大罪則誅,小罪則赦,赦小罪是「心道」,是「辨於道」。這是孔子「赦小過」之說的發展。
在先秦的《韓非子》、《呂氏春秋》中,提出的法規要嚴苛得多,攘羊的父親是要判誅殺的,法家的理念如此,是秦法的依據。試參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竹簡,其中〈法律答問〉有好幾條有關盜羊,還提到牽羊的繩索,司法用答問方式,提出處理案件的原則:
士伍甲盜一羊,羊頸有索,索值一錢,問何論?
甲意所盜羊也,而索繫羊,甲即牽羊去,議不為過羊。
整理者解說牽羊的繩索並不當是被盜財物,沒說盜羊的判罰為何,因這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
甲盜羊,乙知盜羊,而不知其羊數,即告吏曰盜三羊,問乙何論?
為告盜加贓。
又:
甲告乙盜牛,今乙盜羊,不盜牛,問何論?
為告不審。
貲盾不直,何論?
貲盾。
這是連設兩個問題。「告盜加贓」,指控告盜羊而增加了贓數。貲,是小罰,指用錢財贖罪。「貲盾不直」,是說官吏判處不公,反罰官吏本人。罰多少?漢劉向《說苑》說罰他一盾。一盾,相當於五千錢。世稱秦法嚴峻,盜牛,是死罪;盜羊大抵稍次,恐怕也不會輕。秦得天下前,商鞅為了強國,據說曾推出很可怕的連坐法,一人犯錯,株連團體、家族受罰;知情不告也要判腰斬。
但另一面不可不知,竹簡明確顯示秦法對兒子告發父親並不受理,再告,就治告者: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
何謂「非公室告」?
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公室,指縣官;「非公室告」,指官府規定不可受理的控告。換言之,子不容告父,臣妾不容告主。到了漢初,尊儒崇孝,實已偏離真正的孔子之思了,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告父母明令「棄告者市」。二年是指呂后二年:
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簡133)
漢宣帝地節四年,索性把「親親相隱」列入法律。
至於父親偷羊,為什麼偷羊?沒有交代,這是要查明的。刑昺《論語注疏‧子路》云:
有因而盜曰攘。言因羊來入己家,父即取之,而子言於失羊之主,證父之盜。葉公以此子為直行,而誇於孔子也。
然則那是自來羊,父親順手牽羊,據為己有。但刑昺是北宋人,何以知之?父親偷羊的原因,只能闕如。
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顏淵〉12.11),為人詬病,認為他維護統治階級,其實這是權利與責任的分別,權責要正名。這是回答齊景公的問政,針對齊以至魯當時的處境而言,廣而言之,也是針對周後期的分崩離析,要重建秩序的想法;這話要從特定的時空背景去解讀。到了戰國,大樹已倒,再無可挽回,君再不君,這個時代問題則由孟子回答:那是獨夫,誅之可也(「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孟子‧梁惠王》) 。
若論君臣父子之防,則法家鼓吹君主獨裁專制,要森嚴得多,韓非認定「孝子不非其親」,這是作為一種理論提出的,其背後的觀念是「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韓非子‧忠孝》) ,他設計的理想社會是絕對的君權父權夫權。根據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的記載,父母和主人,可以以子女「不孝」,或以奴婢不聽命為由,請求官府處死他們,或者治以其他刑罰,例如流放。子不容告父,父則可告子。下,絕對不容犯上。
孔子之教誠然重孝,理想是「父慈子孝」,可沒有秦法這種以行政手段對付不孝的極端做法。而且對孝的理解,順與逆之間,絕非一成不變。孔子有所謂「幾諫」之說:
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里仁〉4.18)
父母出錯,兒子得婉轉勸止,不接受,仍然恭敬而不觸犯他們,雖發愁而不恨怨。父母錯了什麼,沒有明言,也應不涉大是大非。《孔子家語.六本》載曾參除草,誤斷了瓜根,父親曾皙盛怒,用大捧打他。曾子因此昏倒。孔子知道後,也大怒,拒絕接見曾參,曾參請人請教老師,孔子答:「小棰則待過,大杖則逃走。」輕打就忍受,重打可要逃跑,倘死也不避就陷父母於不義,這種愚孝其實是大不孝。誤斷了瓜根,其實也只是小過。
《荀子‧子道》中引曾子問孔子從父與從君的問題,孔子斥責一味從父一味從君,那是小人的孝和忠。這文章起首,把德行分三等,孝悌者,小德而已;對上順從,對下寬厚,是中德;「從道不從君,從義不從父」,才是大德。這與《論語》有若所云:「孝悌為仁之本」看似有別,但仁者,因應率直之情,會父子相隱。孔子說的是「天下之常情」,有別於韓非說的「天下之常道」。否定或輕視倫常的溫情,接來的是秦法的涼薄。
何況,說父子相隱是徇私枉法,豈知這與當代法學思想不謀而合,范忠信《中西法傳統的暗合》一文,列舉各地法律條文,說明在德國、法國,以至亞洲的韓國、日本、臺灣等地的現行法律中,直系血親或配偶都豁免互證,都不認為直系親屬或配偶之間包庇、隱瞞罪證為有罪。這也行之於香港和澳門。因為倫常關係是社會的根基,法律離棄人情,有悖人性,一時之得,可能是永久之失。
至於中國,根據2012年3月14日《刑事訴訟法》這樣公佈: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至親互相批鬥的悲劇,過去太多了。法理與人情,兩端都不能絕對化。二千多年前的儒者已提出可供參考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