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街頭表演(busking)空間或再現縮減。近日,一直是熱門街頭表演地點的尖沙咀碼頭,出現由警署發出的告示,分別寫有「請勿在此公眾地方玩奏樂器,否則會被檢控」,及「2022年10月,有3名男女在此玩奏樂器,已被警方成功檢控,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該告示成為網上熱話,入行前曾是街頭藝人的歌手MC張天賦亦在Instagram story上載告示照片表達無奈,指「封唔係問題 但都可唔可以搵個新地方出嚟比人玩?」,更笑言「清唱好似得」。
非爭議首例 立法會19年曾討論規管政策
街頭表演一直是香港城市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不少藝人歌手在入行前爭取表演機會的空間。除尖沙咀碼頭外,過去包括旺角行人專用區、時代廣場地面公共空間等也是熱門的表演場地,惜因噪音及業權爭議被撤銷和禁制,令表演者的選擇無奈減少。
街頭表演的法例規管過去曾在香港社會上多番爭論,例如2019年5月立法會曾就「街頭表演活動政策」發布《資訊述要》(ISE06/18-19),援引社會意見促請政府就街頭表演制定專門政策和設立許可證制度,以便有系統地管理及推廣發展香港的街頭表演活動;報告又援引政府意見,指「當局歡迎街頭藝術表演,以增添社區文化氣息,而各執法部門對街頭表演亦抱持較開放態度,如街頭表演者不構成滋擾或阻礙,或沒有引起投訴,一般不會被阻止或檢控」。
當時立法會引用台北和墨爾本的街頭表演許可證制度,兩地分別於2005年及2011年通過推行發牌制度和指引,方便規管街頭表演的安全和環境問題,包括特定音量標準,表演地點和時間等。
欠法例規管 街頭表演成噪音妨擾問題
現時香港並無法例明文禁止街頭藝術表演,然而有相關法例規管奏玩樂器的噪音問題,及在公眾地方乞取施捨和造成妨擾,街頭表演者容易屢陷法網。
街頭表演者最容易被檢控的法例包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在公共地方中乞取施捨」、「在公眾地方犯下的妨擾罪」,以及《噪音管制條例》第5(1a)條禁止任何人於任何時候在住用處或公眾地方奏玩樂器造成噪音,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在疫情底下,表演者更有可能遭警方以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組織受禁羣組聚集」票控。
香港律師會曾在2010年援引一宗街頭藝人被控「阻街」,後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的案件,當時裁判官認為《基本法》第34條賦予市民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而街頭表演是文化活動之一,只要表演者沒有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他阻礙,即不構成有關妨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