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盔:藝術門外漢。唔好打頭。認同請勿分享。不認同就係我講錯)
間中就會思考以下問題:為甚麼我認識的寫作人,全部都要兼職打工呢?多數是教書,不然就是編輯。寫作第一天起我就知寫作養不活自己。對很多人來說,香港文學就是金庸衛斯理;他們自然有他們的貢獻,但其他同樣在貢獻自己的人,只能當教/社畜。
這當然不是任何一個作者/從事文學相關工作人員的錯。這是港英政府順民管治+五六十年代走難來港舊移民結合起來的強大力量:生活安穩最重要,讀理科做醫生最好,夢想不能當飯吃啊。
在香港,待遇差的何止作者,運動員、舞蹈員、音樂人也一樣。藝術家可能好些,賣出作品能交幾個月租。我思前想後,原因可能是藝術品沒有語言隔閡(巿場較大);能展示(或炫耀)而不可複製(因此獨特。而且,當你展示一個藝術品時,你同時在展示一個昂貴空間);平面設計的話,也較容易商品化。我所見的是,藝術圈裡的有錢人,的確比文圈多。當然,藝術家攢到的錢(如有),有多少能回到行業本身,那是另一回事。就像一個好演員,可以收很高片酬,但他沒義務成為古天樂。
講一個講座的酬報,一般來說比寫一篇文章來得好,大概就是因為其不可複製。文字結合其他媒介的展覽亦然。也可以說,對現在的人來說,體驗比藉語言思考更重要(純觀察描述,不代表兩者價值之高下)。
親,錢錢是個好東西。我們先想想錢錢在哪裡,然後一齊賺吧。
(文章轉載自作者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