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每年舉行數次的家長教師面談會中,每當我問家長和子女的關係如何時,總會聽到以下的標準答案:「我和子女的關係就像朋友一樣,他什麼都會告訴我,很多事我都尊重他的意見,讓他自己做主。」常讓我產生一種錯覺,自己不是教幼稚園而是教小學或中學,我們討論的主角好像不是六歲以下的孩子,而是已有獨立思維能力的少年人。接著,到了面談的後半部份,家長又會不約而同地反映子女在家中很有自己的意見,請教我當他們不聽話時應該如何處理。這種時刻,有一句話我真的很想告訴家長:「做朋友是不需要聽話的。」當然,因為職業道德的關係,我不能夠在當下表達得那麼「直白」。
每年在老師面前重覆上演的家長會情節讓我深深明白到問題的根源不在孩子身上,而是家長與子女相處的方式自相矛盾,從而衍生了一堆管教上的問題。
香港是一個國際的大都會,歷史上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社會文化受到西方社會的影響頗深遠。家長平常從不同的媒體接觸到的訊息都無形中在影響著自己對子女的教養方式,所以很多家長都標榜自己是開明的新世代家長,唯恐被冠上「萌塞」、「古板」、「嚴厲」等字眼,有損形象。中國儒家古老的那一套「父慈子孝、長幼有序」,似乎已成為塵封的歷史文物,不被現代人青睞,但孝悌文化又確實埋藏在我們記憶的深處。在這種矛盾的社會文化背景的影響下,怪不得現今的父母有時對子女「輕不得」,又「重不得」,無所適從。
家長毋需執著在「做孩子的朋友」這個迷思當中,反而有需要認識一個詞彙—「賦權」。根據社區心理學家的一般說法,賦權乃是個人、組織與社區藉由一種學習、參與、合作等過程或機制,使獲得掌控自己本身相關事務的力量,以提昇個人生活、組織功能與社區生活品質。(註1)應用在幼兒教育的範疇內,教師賦權能夠有效地提升教師的專業自主和自我效能,所以很多幼稚園的管理層在課程和教學方面的決策上越來越傾向賦權給前線教師。在家庭教育中,家長亦可具體地思考如何賦權給兒童以實踐其自立自主,重要的是定下適當的賦權範圍,分清楚哪些是父母的權利,哪些是兒童的權利。家長若以「朋友」之名,放任兒童在不屬於自己能力範疇的事上作決定,只會造成親子關係的紊亂,父母失去應得的尊敬,子女亦失去應有的管教。
有些權利是屬於父母的,兒童要明白不能越權。例如升讀哪一間小學,作最終決定的一定是父母,孩子的意願只可作為參考。我聽過某些父母連這種事情也交給子女決定,實在大有不妥,孩子的經驗不多,提出的意見始終可能有所偏頗。父母對子女的了解較全面,才能決定孩子適合升讀怎樣的學校。當然,在決定的過程中,父母應和子女有良好的溝通,讓子女明白自己為何作這樣的決定。
兒童在社會中享有的基本權利可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兒童在父母的教養下,亦應當享有某些自由及權利,例如拒絕父母不合理要求的權利,有些孩子被父母要求每日放學後還要繼續上不同的補習班,有的孩子上下午就讀兩間幼稚園,有的孩子明明沒有興趣還要上興趣班。家長大概不會賦權兒童來拒絕自己的要求,但要適當地聽聽幼兒的心聲,並分辨哪些是合理的表達、哪些是無理的表達,從而考慮是否讓幼兒在這件事上自己作決定。
「賦權」似乎是從上而下的一個過程,是一個父母賦與子女自主權利、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一蹴而就,亦沒有捷徑可走。因為孩子的成長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怎麼能期待他昨天還牙牙學語,今天就能夠為自己的人生下重要的決定呢?
我們的社會是一個講求效率快的世代,但在教育的層面上,欲速則不達,學前兒童最需要的是父母合乎情理的管教,當他長大成人後,自然會將父母當成朋友。
註1:賦權的定義引用自維基百科https://zh.m.wikipedia.org/zh-tw/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