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反修例運動的特點之一是沒有大台。「沒有大台」的其中一個含義是沒有人或組織能夠號召及領導參與者撤或留,參與者要自行判斷撤或留,並為自己的選擇承擔風險和責任。反之,如果有大台,大台就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不論在直播還是網上討論(及發夢)裡,「自己決定撤或留」這個觀念一直被許多參與者強調。例如在6.21首次包圍警總當晚,現場及網上(連登)曾一度出現公投決定撤或留,但這些公投在事後都被不少人批評。
我個人傾向反對今次運動用公投去決定去留。
第一,如果參與者有基本共識同意這次反修例運動沒有大台,則任何人及組織都沒有權力及正當性去舉行公投,因為公投需要獲得群眾授權。
其次,投票過程很難確保公正全面,因而沒有認受性,例如投票者很可能只是運動者的一小部份人(網上數百名人的投票能代表所有現場人士嗎?),這些人的意志無法正當地構成「民意結果」去引導群眾作出決定。
第三,去留對整場運動構成巨大影響。「去或留」本身是強制性二元選項,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並要大家只能在其中二選一。而投票的意義在於要大家服從投票結果(群眾意志),因此當投票結果出現,必須構成相對大的壓力或效應令其他人遵從,即使有些人不認同整個投票。譬如若然許多本來願意留在現場的人看到公投結果後,(若結果是撤)怕現場將不夠人數已離去,這將令本來有群眾力量的運動潰散。
因此,我們有理由反對對「撤或留」進行公投。但是,這表示任何人都不應該表達「撤或留」的訴求?我在直播和網上(及發夢)多次見到有人提到:參與者有自由意志,「撤或留」應該交由個人決定,我們不應該呼籲人離開。這是個很有趣的說法,涉及到我最熟悉的哲學上常提及的「自由意志」。然而,「參與者有自由意志」意謂著參與者不應呼籲人離開嗎?
從最抽象的層次來說,自由意志是指人有選擇的能力,只要當事人沒有受到支配、操控或強迫,那麼該人作出的決定就是自由的。因此,只要參與者在呼籲期間沒有強迫、支配或操控其他參與者的去留決定,就不算是侵犯對方的自由意志。
我們可以理解部份參與者強調自由意志,目的是強調讓參與者自行決定去或留,不希望受到「大台」引導。但是,如果真的相信群眾有自由意志,應該要相信群眾也有能力去理解、分析和判斷別人甚或大台的呼籲。
有人可能認為上述說法不是也容許大台公投再讓群眾決定嗎,那我還有甚麼理由反對公投?但是,反對公投理由的要點在於公投本身的正當性和認受性問題,而非基於讓群眾決定的考量上。因此,這反駁是不相干的。
我們可以排序以下活動影響群眾決定的程度:大台公投>大台呼籲>名人拎咪呼籲(立法會議員或組織幹事成員)>個人拎咪呼籲>個人大叫呼籲>小組圍內呼籲>個人在網上呼籲。大台公投含有正當性問題。其後的呼籲雖然也會構成一定的「壓力」,但這些呼籲沒有認受性或強制性問題,且當事人要承擔回呼籲的責任(例如名人可能會被指判斷錯誤),因此我們應該容許這些呼籲存在。
非常可合理預見,對於現場人士來說,「撤或留」是非常重要且艱難的決定。如果判斷錯誤,不但自身有機會被(無理)拘捕和武力對待,也會令同伴身陷險境;但如何決定去留,就要對現場形勢有精準的判斷力,這需要相當的經驗和情報,缺一不可。
因此,建議大家不論是呼籲去或留,呼籲內容最好包括相關理由及情報。另外,最好大家在事前或在網上討論出「撤或留」的合理條件是甚麼(例如「人少就必須散」、只要警方出動防暴,而現場市民只有數百人,就注定無法死守,必須撤離),再經過文宣呼籲開去。
今次運動強調「不流血、不受傷、不被捕」,大家都需要保留足夠實力作長期抗爭。因此,「撤」無疑是痛苦的決定,但白白犧牲傷害自身,也會削弱群眾力量。所以,大家必須要更有智慧去判斷去留。
其實,在哲學上,「自由意志」一直和「理性」息息相關:自由意志的基點在於大家運用理性智慧去作出判斷和選擇,否則所謂行動只是某種情緒或本能式反應。自由意志的出發點不是要大家不去討論、建議、呼籲去留的問題;反之,正是基於大家有自由意志,大家應該更好地運用理性去判斷和選擇,同時尊重他人的決定,不能強制要求別人去留的決定。
今凌晨 (6.27) 有示威者趕不及離開,被警察包圍扣查,登記身份證。在這個威權時代,警方可以事隔一年半載甚至更長的時間,再去拘捕你,即使你沒有做過任何違法之事,也會受到長期的折磨和恐懼。所以,大家真的要好好判斷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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