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極權統治與秘密警察
《布達佩斯往事》講述的是一個生活在秘密警察恐怖中的故事,秘密警察無所不在、無所不能,他們手裏掌握着界限不明、神秘莫測的可怕權力。秘密警察之所以恐怖正在於它的深不可測,防不勝防,不可捉摸。這是一種存在於人們理性理解之外,但又死死地在支配他們生死命運的邪惡力量,對它的受害者來說,它最恰當的名字就是「魔鬼」。我們應該怎麼來理解這個魔鬼呢?它手裏握有的是怎樣一種致命的權力呢?它又是怎麼在把恐怖植入每一個人— 無論他是多麼的無辜— 的震顫的靈魂呢?
德國著名作家、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埃利亞斯.卡內提(Elias Canetti)在《群眾與權力》一書裏揭示了權力與秘密的致命結合。 他指出,「秘密居於權力最內在的核心部位。監視行動從本質上說是秘密的。監視者隱藏起來,或者作一番偽裝,同周圍環境相適應,一動也不動,以免讓人認出來。他整個消失了,裹在身上的秘密猶如另一層皮膚,長久地保護着他,急躁與耐性的奇特結合便是他在這種狀態下的特點。這種狀態持續越久,對於突然成功的期望就越強烈」。監視者的可怕在於他有無比的耐性,你必須永遠繃緊神經,稍一懈怠,就會成為他的獵物。所以,即使你還沒有被捕獲,你已經註定逃脫不了他的利爪。他先是悄悄等待,「然後便是大張旗鼓地捕捉,這是要通過恐嚇來增強捕捉效果」。(《群眾與權力》205)10
獨裁者尤其擅長這種出其不意的捕捉行動,「獨裁充分瞭解秘密,善於對它進行恰如其份的估價,並且利用秘密。當他要達到某種目的時,他知道監視甚麼,知道在他的助手當中可以利用誰去進行監視。他的欲望很多,因此秘密也多;他將這些秘密構成一個體系,使它們彼此相互保藏。他向一個人透露這個秘密,向另一個人透露那個秘密,並設法使他們永遠無法聯合起來」。(《群眾與權力》206)因此,在獨裁的國家裏,人民生活於恐懼之中,秘密警察也生活在恐懼之中,他們貢獻於恐懼,又受恐懼之害。
在獨裁專制下,沒有人能免於恐懼。正如我們在《布達佩斯往事》一書裏所看到的,「每個人都受人監視,而監視者卻從不知道他究竟監視別人甚麼,他只是必須記下對象的一言一行,時常彙報,讓統治者瞭解被監視人的意向」。但在《布達佩斯往事》故事的背後,「監視者自己也受到別人的監視,並且別人的報告修正着他的報告。這些人就如同盛裝獨裁者所透露的秘密的容器,獨裁者始終能瞭解容器的可靠性與安全性,並能估計到哪些容器已經滿得要溢出了。他有一個完整的秘密系統,只有他一人有鑰匙。他覺得完全信賴任何一個人都是危險的」。(《群眾與權力》207)
獨裁權力的性質從它如何掌握秘密就可以看出來,「獨裁包括不公平的看透,即有權力的人看透別人,卻不讓別人看透他,他必須比別人都緘默,沒有人能瞭解他的想法和意圖」。(《群眾與權力》207)人們不害怕開放社會的政府執政方式,甚至有人嘲笑它沒有效率的,不具有「制度優勢」,這同它缺乏秘密性有關。不像密室商議那樣,議會裏的辯論是當眾進行的,對立的意見在這裏相互較量,互相揭露弱點。即使有所謂的秘密會議或聽證,也難以長久保持秘密,新聞界的職業好奇心,以及某些人對經濟利益的考慮往往會導致洩露秘密。
就保守秘密而言,獨裁的制度優勢在於,如果只有單獨一個人,或是由他的親信組成的一個很小的團體,就能守住秘密,「秘密協商在小團體內進行似乎是最安全的,並且小團體要以保守秘密為宗旨,對告密行為予以最嚴厲的懲罰。不過最好由單獨一個人來作決定……獨裁的權威主要在於人們給予它秘密的集中力量,而民主則使秘密廣為人知,其力量也隨之減弱」。但是,這樣的制度優勢也是制度劣勢,「所有秘密都集中在一方或是一個人手裏則必然最終成為災難:對於掌握秘密的人是災難性的……災難還會波及所有與此相關的人。每一個秘密都是爆炸性的」,當秘密爆炸的時候,所以的秘密裏都有獨裁者的罪證。(《群眾與權力》209)
阿倫特在《極權主義的起源》一書裏用了專門一章來分析秘 密警察這個極權主義的濃縮機制。在1973年版的《極權主義的起 源》一書裏,阿倫特對第三部分的「秘密警察」一章做了重要的修 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部分地把「潛在敵人」(potential enemy)改換為「客觀敵人」(objective enemy)。潛在的敵人指的是極權運動在取得政權之前用秘密人員去發現並消滅的敵人,這些秘密人員當然不 是後來的正規秘密警察,而是屬「特別任務科」(或別的名稱)部門 的特殊人員(「特務」),他們的任務是用秘密的手段去發現和消滅 暗藏的敵人,挫敗他們的敵對陰謀。秘密的手段是為了不讓敵人發 現,出其不意地進行有效打擊。
客觀敵人與潛在敵人是不同的。潛在敵人是可能造成敵對傷害的人,所以成為必須打擊的敵人。但是,客觀敵人是由極權意識形態規定的「敵人」,即使他們根本不會造成傷害,他們仍然被規定為是敵人。例如,納粹的客觀敵人是猶太人,布爾什維克的客觀敵人是階級敵人。在極權主義的敵我對立意識形態裏,猶太人或階級敵人是客觀存在的,他們被視為阻礙和對抗納粹或布爾什維克的個人或團體。
阿倫特指出,「『客觀敵人』的觀念,它所指的敵人是隨着主要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的。因此,消滅一種客觀敵人之後,馬上就會對另一種客觀敵人宣戰,「布爾什維克從過去的統治階級的後代開始着手,接着將完全的恐怖對準富農(在30年代),接着是波蘭血統的俄國人(1936到1938年之間)……戰後紅軍佔領軍中的前敵方和戰鬥單位、以色列建國後的俄國猶太人」。(《極權主義的起源》532)誰都可能成為極權統治認定的客觀敵人— 由於階級成分、國外的關係、思想反動、錯誤言行,誰都可能成為秘密警察的打擊對象,誰都不知道這種可怕的事情甚麼時候會發生到自己頭上。因此,一提起秘密警察,誰都會心驚膽顫、驚恐萬分,這也就是阿倫特所說的,「只有在完全消滅了真正的敵人,開始捕捉『客觀敵人』時,極權主義的恐怖才成為真正內容」。(《極權主義的起源》529)凱迪.馬爾頓的父母就是因為被歸入了「資產階級」「美國生活方式的信徒」「政權的敵人」而成為秘密警察的監視和威脅對象的。
極權統治的秘密警察被用來對付一黨政權的所有的那些由於「可能」而變成「客觀」的敵人,是極權恐怖統治的手段和工具。這是秘密警察的唯一用途,因為它的客觀敵人必須是,也只能是由極權統治者來規定的,雖然由於不同的需要,這樣的敵人是會改變的。它的唯一任務就是維護一個專制的政權,除此之外,它是多餘的。
阿倫特指出,「由於極權主義秘密警察在一個國家平息之後才開始活動,在一切外面觀察者看來,它總是顯得完全多餘」,正因為如此,秘密警察「總是被迫證明自己的有用性,在最初的任務完成之後保持自己的工作」。(《極權主義的起源》530)納粹政權建立之後,有政府官員提議減少蓋世太保,理由是國家的納粹化已經完成。但是,蓋世太保的首腦希姆萊堅持要擴大秘密警察,並為此誇大「內部敵人」的危險。為了證明敵人的危險,秘密警察的罪惡作為就是把無辜的人變成罪犯,他們可以把各種各樣舉報的或捏造的材料塞進一個人的檔案裏,用這些來羅織他的罪名,把他投進監獄,刑訊逼供、甚至讓他從人間蒸發。
秘密警察的這種恐怖權力假借法律的名義,但卻凌駕於法律之上。這是因為,「極權主義的警察完全服從領袖的意志,只有領袖才能決定誰是下一個潛在的敵人」,「警察變成了國家最大秘密的託管人」。(《極權主義的起源》533, 534)一個人被警察逮捕、用刑、監禁、流放,處決,是沒有地方可以申訴的。警察執行的是極權統治的絕對命令,而暴力是執行這一命令的唯一方式。對於警察的這樣特殊統治作用,阿倫特寫道,「秘密警察是政府一切部門中『組織得最好,最有效率』的部門,在極權主義政權的權力機構中,它的作用既不可疑,也不多餘。它構成了政府中真正的執行部門,一切命令都通過它發出。通過秘密警察網,極權主義統治者為自己創造了一種直接執行的傳送帶。……秘密警察成員在極權主義國家裏是唯一公開的統治階級,他們的價值標準和價值滲透了極權社會的整個結構」。(《極權主義的起源》538–539)秘密警察是濃縮的極權恐怖統治。
在今天的極權國家裏,秘密警察是一個籠統的說法,通常是指不對外公開的情報、公安、警察,它運作的對象是政權眼裏的政治異見人士和一切可能對維穩造成威脅的人群。對這個政權來說,他們就是它的「客觀敵人」。秘密警察是為了對付這些客觀敵人而存在的,否則它就是多餘的。它的主要責任不是保護人民,而是穩固政權,不是維護社會秩序,而是壓迫人民。秘密警察是在法律之外起作用的,因此被視為一種以暴力、酷刑、恐懼為特徵的,只存在於威權或極權制度的警察機構。11
其實,警察不可能是全然公開的,必然會有一定的秘密特性, 但人們對有秘密的警察完全有理由保持警惕和不信任。博克對此寫道,「秘密警察— 這個名稱就會令人想到一種當國家與秘密結合時,所有的危險濃縮到一起的形式。沒有一個民主國家的人民會選擇在這樣的警察統治下生活。它要麼是繼承來的,要麼就是用欺騙或霸道強加於人民的。18、19世紀歐洲有變得非常強大的秘密警察網,它的頭號敵人是那些為打倒專制而戰的人士。那時候的美國人對這種『歐陸制度』抱有深深的懷疑」。(《秘密》265)但是,美國後來還是有了自己的秘密警察(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它對於國家和人民的安全是必要。由於美國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警察雖然是必要的,但警察的權力是受到節制的,也是可以終結的。
受節制是指受監管,受法律約束、報紙可以揭露其不當行為,濫權的警員會受到懲罰和制裁,公民可以用表決或通過他們的政治代表拒絕授予警察某種權力(如舊金山不允許使用人臉識別的監視設施)等等。可以終結警力,指的是有糾錯和退出的機制:不當指控會被推翻、錯案必須糾正、警方的某種權力可以被終止,等等。限制警察權力的關鍵是民主法治,而這在個人或一黨的專制國家裏恰恰正好相反,「民主社會通常有法律要求警察在相當公開的狀況下執行任務。身穿制服、公開巡邏、透明地記錄逮捕、起訴、審判的實情、明確舉證規則、對被懷疑或控罪人有充分的程序保護,所有這些都是防止濫用警力和保護人民的措施」。法律是為保護公民權利和安全而制定的,「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配合警察釣魚執法、收買密探或其他慣用的秘密手法」。(《秘密》266)
由於有法治的保障,大多數人都能夠接受,秘密是警察工作的一個必要部分。他們知道,調查或處理犯罪案件不可能是完全公開的;對那些有犯罪嫌疑,但還沒有被控罪的人員,警察不公開透明的有關材料,也是為了保護他們的隱私;對舉報人及其提供的情報也需要保密,否則就再也沒有人願意協助警方的工作任務了。
雖然自由民主國家的警察管理對其他國家應該有示範的作用, 但是,正如博克所說,「今天世界上大部分人民仍然生活在秘密警察的陰影之下。就算用秘密警察進行統治的政權被推翻之後,後繼者也還是會將它繼承下來,以新的名目,用相同的手段來對付新的對手」。(《秘密》266)一個國家越是不民主,警察就越是會成為對個人和社會自由的威脅,而它自己也就越會感覺到人民的不信任和敵意,因而更加會把人民當成它的敵人。警民對立是任何一個專制國家都難以解決的問題。由於缺乏約束,專制政府權力會不可避免地愈來愈自我膨脹,這也一定會在警察權力和秘密行為的擴張上顯示出來。因此,即使它有意願,要將警察的權力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內也是一件幾乎不可能事情。尤其是在高科技發達的今天,警察有了愈來愈多的監控手段,秘密行動的能力也前所未有地強大,事實上已經超過了奧威爾在《1984》中所描繪的那種秘密警察對社會的全面控制。極權國家總是有許多警察親民的宣傳,也不時會有改良警察工作方式、方法的允諾。但是,如果不能改變專制獨裁,那麼,警察的任何親民姿態或改良都註定只能是表面的,只有作秀的價值,而無降低或消除人們生存恐懼的實質意義。
10 埃利亞斯.卡內提:《群眾與權力》,馮文光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3年。出自此書的引文在括號中標明頁碼(《群眾與權力》)。
11 Juan José Linz, Totalitarian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 Boulder, Colorado: Lynne Rienner, 2000, p.65.
編按:本文摘錄自牛津大學出版社《暴政史》第六章第四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