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柏年新書摘錄】《定見之外》:〈原諒我不記得忘記?〉

散文 | by  郭柏年 | 2020-10-06

不少朋友常常悔恨自己記性不好,恨不得成為那些博聞強記的人。其實能夠過目不忘的人生到底是怎樣的一回事?遺忘於人生是否無用?下文會嘗試從一些現實例子出發,討論記憶與遺忘的相關課題。


翻查資料, 現實中確有過目不忘的案例: 醫學上稱之為「超常自傳式記憶」( Highly Superior Autobiographical Memory, HSAM ) ,又稱為「超憶症」( Hyperthymesia ) 。超憶症者擁有異於常人的自傳式記憶力,清楚記得與自己相關的每個生活細節。例如能記得自己某年某日遇到了什麼人、做過什麼事、吃過什麼,影像清晰,鉅細無遺。再者, 他們也能夠一字不差背出自己曾讀過的書,看過的戲。初看起來,這種能力似乎是種恩賜,但其實情況比想像中複雜。首先,超憶能力並不如想像的有用,它雖然令你記得所有事情,但記憶不等於理解,超憶症者的推理和語言能力並不一定出色,記錄顯示他們的學業成績大多只屬一般。更麻煩的是,超憶症者沒有選擇記憶的能力,不能自主地選擇記得或不記得什麼,而且總是時常不由自主地想起往事。根據記載,他們描述自己的生活就像是觀看分割為兩邊的大銀幕,現在與過去的影像往往同時顯現,令他們分不清身處何時何地,精神難以集中,結果是生活大受影響,也常常做噩夢甚至失眠,情緒備受困擾。


很多人都有重視悲傷的事情多於快樂的傾向,如果是超憶症者的話,情況將雪上加霜。超憶症者記得住過往所有的歡樂時光,但經歷過的痛苦又時常湧現,折磨自己。 美劇《怪醫豪斯》( House ) 其中一集“You Must Remember This”正是探討這個問題。劇中的女超憶症者由於記得從兒 時開始所有姊姊對她說過的話,做過的事,得出姊姊欺負 自己比善待自己要多的結論,致使關係破裂。即使其姊最 後捐出腎臟救了自己一命,按理應足以抵償其犯過的錯,女主角還是沒辦法忘記( 其實重點是放下) 那些負面的記憶,原諒其姊。由此可見,過目不忘的能力很可能只是種 記憶和情緒負擔。其實,遺忘也許有其必要:從認知層面論,大腦記憶有限,總需要刪除沒用的資料,以騰出空間記載新事物。從情緒角度看,遺忘傷痛是重要的心理自我保護機制,確保人生不會被往事拖垮。


當然,羨慕博聞強記的朋友會說,他們要的不是強迫症一般的記憶,而是能自主選擇記憶,又能過目不忘的能力。問題是除叮噹的法寶記憶麵包外,現實上還沒有這樣的例子:而且根據我粗淺的認識和觀察,記憶這回事其實並不完全受控,我們都有以下的經驗:不想記得某件往事卻又時常想起;希望記住某些資訊卻總是忘記。再仔細分析,當中有一種現象,我稱之為記憶與遺忘的不對稱性:人可以盡力做些事情令自己記住某事,例如寫備忘,或囑咐別人提醒自己,卻似乎難以做些什麼令自己忘記( 除非靠藥物或損害大腦) 。因為愈企圖做些什麼令自己忘記,往往愈會記起。我記得當年看過一套日劇,當中有一幕是這樣的:女主角失戀後,為了提醒自己忘掉前度,決定於月曆上做記號。如果自己當天沒想起他的話,就在月曆上的那天畫個交叉。一個月後,女主角看到整個月曆滿佈交叉,可是她卻哭了。因為她發現滿佈交叉的月曆代表其努力最終不過適得其反,她從來沒有忘記。


雖然記憶與遺忘並不完全自主,但我們往往又同時認為兩者有其責任可言。這種想法其實值得細問:如果記憶不由自主,則理論上難言責任,因為我們不應為不受自己控制的事情負責。可是日常生活不少例子顯示,即使記憶不完全自主,還是可以與責任有關的。比方說,如果你忘掉了與朋友前途攸關的重要承諾,那大概不是一句善忘就可推說過去的;再者我們都會同意,父母有責任緊記年幼子女的病歷,否則就是疏忽照顧。這些都是平凡而真實的個體例子。從整體而言,人類也有集體的記憶責任,那怕自己其實不直接涉及其中。此中最常被提到的例子莫過於納粹黨對猶太人的暴行。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除了當年的受害者,世人亦有責任緊記這椿歷史教訓,以免重蹈覆轍。為什麼暴政總企圖篡改歷史?因為他們害怕的就是民心,而民心最終就是記憶。可見小至個人倫理關係,大至家國歷史,記憶都有其道德可言。那麼守護記憶,盡力念記,往往就是一種迎難而上的意志,一種對真相和責任的執著。


如果記憶可以是種責任,那麼遺忘又如何?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遺忘的確可以是種責任。假若你意外地得悉工作同事的私人家庭資訊,大概我們都會同意你應該忘掉它,這種例子沒太大爭議,不需多談。我感興趣的是近年關於被遺忘權( right to be forgotten ) 的討論。簡言之,被遺忘權意即公民有權利要求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不公開展示。倘若被遺忘權成立,我們就似乎有相應的責任遺忘相關資訊。因為權利和責任很多時候是雙生概念,當某人有權利做某件事,旁人就有責任不阻止,甚至協助他完成某事。順應這種想法,我們可以更易明白遺忘責任的具體應用。例如多年前的陳冠希事件,那些無辜受牽連,私人照片被曝光的明星,似乎不僅有權要求大眾刪除相關相片,按理更可進一步推論大眾有責任要忘記這些資訊( 能否做到是後話,不影響這是否責任) 。又或是早前的呂麗瑤事件,如果受害者希望忘記傷痛經歷,我們又是否可以無視她遺忘( 和被遺忘) 的權利,要求她舊事重提, 公開資訊?還是大眾有責任與她共同遺忘?但遺忘此事又會否令公義不彰?我對此還沒有明確的答案,但深信被遺忘權必須於考慮中佔一重要位置。


梁文道在〈我們守護記憶,直至最後一人〉一文中說,記住或者遺忘一件事,有時候是種道德抉擇,我深表認同。不論記憶或遺忘,往往都是一種意志。有些回憶, 需要守護;有些往事,最好忘記。人生之難,就在當中的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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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見之外:生活日常的哲學短篇》

作者:郭柏年

出版社:牛津大學出版社


簡介

哲學的古訓是「認識自己」,不過認識自己的方法可以千差萬別。這本書談的是「定見」,即人生中各種早已習以為常、看似理所當然的論斷。我們希望透過反省生活定見,加深對自我以至人類的理解。書中所有文章,皆以問句為題,意在質疑,而不給予定案,只希望以哲學解構問題的各種可能,為讀者提供更多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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