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時代寫議論文,最常用的論證手法想必非舉例論證莫屬。而如果閱讀卷的題目問到,「作者舉〇〇〇〇的例子有何作用/用意」,又或者現在,當我要在教材裡面說明「作者舉〇〇〇〇的例子有何作用/用意」,無論如何千迴百轉,最終似乎都會回到這樣一句上面:「增強說服力」——這是故事最後的答案。
簡直像「走遍全世界,只是為了遇到你」一樣浪漫。
以下有關說服力的故事,也終將抵達一個如此可喜可賀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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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不知道出於什麼理由跟「殺」如此相關——《韓非子》裡有「曾子殺彘」,《戰國策》有「曾參殺人」。
有沒有一種可能,曾參真的殺了人?只是,曾子是個有名的大好人,他殺了人,滑天下之大稽荒天下之大謬!說出來也沒有人要相信,喊破喉嚨也沒有人要聽。
也就是說,「曾參殺人」在世人眼中一點說服力都沒有。
那麼所謂「說服力」從何而來?
「曾參殺人」原文如下:
昔者曾子處費,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參殺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殺人。織自若。有頃焉,人又曰:曾參殺人。其母尚織自若也。頃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參殺人。其母懼,投杼踰牆而走。
就是「三人成虎」的意思——第一個人對曾母說曾子殺了人,曾母說不可能,繼續像孟母一樣織著布;第二個人對曾母說曾子殺了人,曾母還是照樣織布;第三個人對曾母說曾子殺了人,曾母便扔下梭子、體迅飛鳧地跳牆跑了。
就是這樣一個故事。
作為結果的「曾母投杼」反映,「曾參殺人」具有說服力——說服力來自「人曰:曾參殺人」的重覆三遍,這樣的生成機制就很明顯,明顯不過,不過,如果我們把書放遠一點看,「曾參殺人」這個故事其實是鑲嵌在「秦武王謂甘茂」這個故事裡面的,原文如下:
甘茂至,(秦)王問其故。對曰:「……今臣羇旅之臣也,樗里疾、公孫衍二人者,挾韓而議,王必聽之,是王欺魏,而臣受公仲侈之怨也。昔者曾子處費,(曾參殺人,中略)其母懼,投杼踰牆而走。夫以曾參之賢,與母之信也,而三人疑之,則慈母不能信也。今臣之賢不及曾子,而王之信臣又未若曾子之母也,疑臣者不適三人,臣恐王為臣之投杼也。」
甘茂是秦國的將領,秦王讓他攻打韓國,甘茂認為要成功,就要先攻取宜陽,宜陽這個地方卻是很難攻取,於是甘茂對秦王說,戰事拖長了的話肯定會有一堆人來講我壞話,你可別像曾母那樣聽信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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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殺人」子虛烏有,「曾母投杼」恐怕亦復如是——後者作為「事例」被甘茂拉來說明這樣一種情況——就是「三人成虎」。然而在此,似乎即使用的是「設例」——人告某人母曰:汝子殺人。⋯⋯其母懼,投杼踰牆而走——對於說服力的強度也不會有太大影響,「警察啊我兒子才不會幹這種事他平常連螞蟻都不願意踩死」——影視作品裡面不是都有這種父母嗎?只是,有名有姓的「曾參」提供了一種「即使如此」的條件:曾參是個大好人,曾母也知道——即使如此,曾母還是有可能因為「三人成虎」之故而相信他有殺人。
就是說,故事是不是真的,對秦王也好,甘茂也罷,都沒差,所以,即使是假的也可以。
再者。
接在有名的「孟母剪布」故事後面,《韓詩外傳》還記載著這樣一則故事:
孟子少時,東家殺豚,孟子問其母曰:「東家殺豚,何為?」母曰:「欲啖汝。」其母自悔而言曰:「吾懷妊是子,席不止,不坐;割不正,不食;胎教之也。今適有知而欺之,是教之不信也。」乃買東家豚肉以食之,明不欺也。
「孟母殺豚」不正跟《韓非子》的「曾子殺彘」如出一轍?異時空同位體說的就是曾子、孟母這種狀況吧。實際上,「移花接木」、「斷章取義」本來就是古人的慣技——舉出「事例」的時候,事例的真實性恐怕跟引用詩句的時候、詩句的本意一樣輕於鴻毛,換言之,是種順口開河,只不過這河最終能演變成細水長流,比千古風流人物更加永久,這也是沒有人能阻止得了的事。
是以,「曾參殺人」也好、「曾母投杼」也罷,我更傾向相信,如此有趣的情節實屬傳言,流言,謠言,像「孟母三遷」(有人這樣認為),是「三人成虎」的那匹虎,而世人信以為真,又或者言之鑿鑿,好像真的相信這種故事真實不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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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要寫一篇談論「三人成虎」的議論文,而我現在先想證明「三人成虎」這樣的效應真實不虛,於是我採取最常用的論證手法,也就是舉例論證,例子是「曾參殺人、曾母投杼」——這時會發生什麼事呢?
似乎有這樣一種理解方式:所謂「舉例論證」,意思是舉出具體例子來支持論點,因此,例子的真實性是重要的——雖然我們也常常用明明知道是子虛烏有的小說情節、神話故事來說事,但好像有一點不同——運用小說情節,可以看成是「引用論證」吧?就是「有一位這樣的小說家這樣認為」、「認為有這樣一種可能性」,而神話的話,就是「先民這樣認為」——說服力的來源是小說家、先民的權威性(authority),外於內容本身,同源於「子曰詩云」;我所援引的是觀點(opinion),又不是事實(fact),所以說服力本來就不來自內容本身的真實性(authenticity)。
那麼,我們先作假設這種理解正確好了:運用「舉例論證」的時候,例子的真實性是重要的。而要是按照前文的另一理解,即「曾參殺人、曾母投杼」之為子虛烏有,那麼,引用此事也理應沒有辦法證明「三人成虎」這樣的效應真實不虛——也就是一點說服力都沒有。
然而然而,一旦我把「曾參殺人、曾母投杼」放在「舉例論證」的位置,這個「我把『曾參殺人、曾母投杼』放在『舉例論證』的位置」的動作,實際上便表明了「我認為『曾參殺人、曾母投杼』具有真實性」這回事(因為唯有如此,我才會把「曾參殺人、曾母投杼」放在「舉例論證」的位置)——相等於「投杼」;而我之所以認為它具有真實性,本來就是「三人成虎」的效應使然。
換言之,「說服力」在此敗部復活,以千迴百轉的方式變體回歸!它的來源——本應是直接不過的「曾參殺人、曾母投杼」之真實性——變成了「我認為『曾參殺人、曾母投杼』具有真實性」之真實性;並不來自「例子」,而是通過我的實作來實踐、從而實現。
職是之故,作者舉「曾參殺人、曾母投杼」的例子,作用/用意在於「增強說服力」。
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純屬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