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May Chan
炎炎夏日,香港人總愛躲進商場裏「嘆冷氣」,商場對於我們好像是「理所當然」的。但我們有沒有想過,商場從何而來?它與城市的公共空間又有甚麽關係?
商場的概念源自60年代美國,原意是將社區搬到室内的地方,使人們能避開炎熱的天氣,舒適地進行各樣活動(當然也包括了購物)。香港商場的公共性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在香港的氣候條件及地產霸權的生態下,很多社區活動都(迫於無奈地)在商場內發生,到底商場本身算不算「公共空間」還有待探討,但香港作爲世界上把商場概念最發揚光大的地方之一,整個城市的面貌和生活方式都因而改變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公共空間的供應及使用,都受這種社區以商場為中心的發展模式影響。
商場與公共空間共生的關係,始於80年代於地契及公契加入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下文簡稱POPS)的政策【1】。於80年代以後落成在商業用地的POPS,如屯門市廣場、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公眾休憩空間,剛開放時的確提供了多種類的設施及空間予市民,可是隨著維修及管理成本上升,加上政府未有監管地契裏的條文,該些空間於90年代末便逐漸遭棄置或封閉【2】。該些空間通常位於商場平台、天台位置,與購物的範圍有明顯的區間,私人發展商只需藏起指示牌便能隱藏這些空間,使它們被荒廢公衆也不易察覺。即使察覺,也未知該處為應對外開放的公共空間。而即使知道,也因管理不善而沒有興趣去用這些空間。這種隱蔽式設計固然方便管理者,卻犧牲了使用者,有爲了易於管理而凌駕公衆利益之嫌。同類型的荒謬設計在近年仍發生,例如在灣仔的利東街,有部分公共空間仍被「隱藏」在暢達性及可視度低的天台,大大減少該空間的使用度。
於90年代,地契裏更一度出現「公眾室內廣場」,在馬鞍山的新港城中心和馬鞍山廣場就是唯一融入商場的室内公共空間。這些空間有提供坐位及水景,可是,地契條文上已留地步給發展商「走棧」,傳媒就揭發過商場利用灰色地帶佔用這些公共空間去陳列商品,蠶食了公衆利益。
自2008年公衆開始關注POPS以來【3】,POPS的管理和發展似乎強差人意。可是近年卻出現一些不是地契及公契下的POPS,卻比很多POPS規劃和管理得更完善的私人管理休憩空間。這些空間不但提供足夠的坐位及綠化景觀,管理方面都較人性化,小朋友可以自由奔跑,學生老人可以乘涼閑坐,不消費也不會被驅趕。當中甚至有些休憩空間提供風扇及充電的位置、並不「hea做」。
促使發展商提供更完善休憩空間的誘因不外乎吸引人流,這是顯淺的道理:休憩空間設計得越細心完善,越吸引人在商場範圍內逗留,市民消費的機會就越大。其中位於葵芳新都會廣場露天廣場、荃灣荃新天地花園廣場及元朗YOHO MALL綠化空間都是近年設計得比較完善的私人管理休憩空間,而它們都是商場附屬的休憩空間,在商場營業時間開放予市民使用。它們於設計上開放,有良好通風、暢達性高,而且景觀開揚,大致上都歡迎人逗留。雖然法律上不算是「公共空間」,但卻諷刺地比很多POPS更能發揮公共空間的作用。
其實在新加坡和日本,將休憩空間融入商場的室内外範圍的設計已經很普及。商場當中融入坐位、園景及水景等設計,設計上透光、通風、開揚,並減少冷氣的使用,使商場環境更舒適,更吸引人停留和使用,自然也促進消費。至於消費與否就是消費者的選擇,絕非「侷住消費換座位」,使商家和使用者能達至雙贏。
以上例子足見從商業角度出發,公共空間也有其價值。政府固然必須做好提供公共空間的角色,但除此以外,作爲香港空間分配的最大得益者,發展商不僅有責任,並且有能力去提供出色的公共空間。高質素的公共空間能夠吸引人停留,帶來商機,而這誘因能促使發展商提供更高質素的公共空間,令市民有更多選擇。政府應好好利用這誘因推動良性競爭,使發展商提供更多有質素的公共空間,並且檢討現存違反地契及公契的執法機制,以保障市民享有高質素公共空間的權利,使商業和公共空間可以並存,甚至相得益彰。
【1】根據審計處於2014年10月發表的審計報告,在私人發展項目中加入公眾休憩空間,即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簡稱POPS)的政策始於一九八零年,目的是促進綜合設計,善用土地,妥善規劃,以及使公眾休憩空間的供應得以配合私人發展項目所產生的預計人口增長。更多關於POPS的資料,請參考POPS懶人包。
【2】請參閲被隱藏的商場公共空間——新城市廣場場外篇 及 被隱藏的商場公共空間——屯門市廣場
【3】於2008年傳媒揭發時代廣場地下為公共空間事件
文:May Chan, 拓展公共空間
圖一、二:新都會商場的休憩空間吸引了不少市民使用,增加了商場的活力
圖三:休憩空間的設計中融入符合市民需要的設計,如充電的位置,能更吸引人停留,人和手機都能「叉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