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些人來說,社會必須有警察維持治安,這是無容置疑;但其實如今我們認識的現代警務制度和工作只是不過二百年前的產物,最早可追溯到1829年倫敦警察廳的成立 [1] 。現代警察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包括街上攔截搜身、搜查、拘捕、竊聽、進入民居住所、使用致命武器等,這些權力都會直接影響到人民的人身及生活自由。因此,警察機構的權力構成了以下的政治道德難題︰警察的權力究竟怎樣才算是正當的(道德上可被允許的)?警察作為香港(幾乎)唯一能合法使用武力的執法機關,其道德基礎是甚麼,又該受到甚麼限制和監管? (閱讀更多)
是次「書寫城市的虛實軌跡」研討會請來唐睿博士、張詠梅博士和關詩珮教授等三位學者,分別從普魯斯特(Marcel Proust)、葉靈鳳和李察梅遜(Richard Mason)的作品和翻譯入手,帶領我們探討三種不同的書寫和想像城市的方法。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