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缺乏約束,專制政府權力會不可避免地愈來愈自我膨脹,這也一定會在警察權力和秘密行為的擴張上顯示出來。
很多人的成長部分,都缺少不了生命麵包。煎隻荷包蛋,加兩塊生命麵包,一杯滾熱好立克,這是張婉雯的四季日常,也是她那代人的四季日常。不因為特別美味或營養豐富而吃,更多時只為一種習慣,而習慣總是讓人安心的。化學海底撈令人虛火上升,麵包卻可日日吃之鞏固身心,二者若只取一,賢者自知何所選也。只懂炫耀自己可以吃海底撈的那群「綠色物體」,顯然不在其中。
而這些警察的頭顱還遠遠不只是不夠體面——處長忽然覺得,這麼多頭顱匯聚在一起,就像一個暗黑的、適合置放於集中營裡的波波池。
為甚麼公務員必須恪守「政治中立」?這有甚麼價值和必要?這問題甚少人深究。在英國,公務員同樣需要恪守政治中立原則;事實上,現今香港的政治中立原則正是源自於英殖時代的規範(雖然主權移交後有所修訂),我們可以從中借鑒。
在7.7、7.13和7.14的示威遊行中,警察做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濫權舉動。警方的舉動彷彿告訴香港市民,他們有權管制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出入自由,對於不合作的市民,他們有權進行即時制裁。這現象在警務倫理討論中稱為「街頭司法」(street justice),它泛指警方自以為有權實現「街頭正義」,故使用各種高壓、強硬、侵犯人身自由的手段去懲罰部份示威者,以保持街頭「乾淨」安全。
前文提到,警察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委託,其權力自然受到公共意志的約束。然而,這不表示民意決定了的一切,它是其中一種標準去劃定警察的權力範圍,另一些標準包括結果論和義務論(或權利理論)。在本文裡,我會先探討和批判「國際標準」的評估準則,然後從倫理角度劃定警方武力的恰當範圍,並用此評估反修例運動裡警察的若干濫權。
對於一些人來說,社會必須有警察維持治安,這是無容置疑;但其實如今我們認識的現代警務制度和工作只是不過二百年前的產物,最早可追溯到1829年倫敦警察廳的成立 [1] 。現代警察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包括街上攔截搜身、搜查、拘捕、竊聽、進入民居住所、使用致命武器等,這些權力都會直接影響到人民的人身及生活自由。因此,警察機構的權力構成了以下的政治道德難題︰警察的權力究竟怎樣才算是正當的(道德上可被允許的)?警察作為香港(幾乎)唯一能合法使用武力的執法機關,其道德基礎是甚麼,又該受到甚麼限制和監管?
我的說辭,不是為警隊辯護,思考警隊的問題需要更廣泛的理解和討論。更重要的是,我根本不在意黑警的感受(不包括其親屬)。我在意的,始終在意的,是「毅進仔」這一說辭,不能只是一個用以貶損警隊的喻體。「毅進仔」可能是任何一個正參與抗爭的民眾,其邏輯所隱含的「學歷=社會地位」的想像,根本是不必要的偏見。而這偏見所傷害的,可能是你你我我。傷害是不必要的,如果我們相信更好的所指。
抗爭之路很漫長,期間我們可能還要面對更多的低落、憤怒、恐懼或懷疑;而這次行動更有不少社運新血加入,很多學生第一次走上街頭就要直面暴力,因此如何調試心理、如何安慰自己的同時也撫慰他人,也成了眼下很重要的課題。現在的你或許還很慌忙、手足無措,不如看看心理學家葉劍青與鄧亮瀅提供的元氣妙方,嘗試平心靜氣、重拾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