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公務員必須恪守「政治中立」?這有甚麼價值和必要?這問題甚少人深究。在英國,公務員同樣需要恪守政治中立原則;事實上,現今香港的政治中立原則正是源自於英殖時代的規範(雖然主權移交後有所修訂),我們可以從中借鑒。
語言,主要是用來表達思想的。一個人「不懂人話,不會說人話」,極有可能是思想有問題甚或沒有思想,如此一來,與「人」的定義就有很大差距。因此朱先生說「不懂人話,不會說人話,乾脆就是畜生」——先請愛護動物人士體諒——這句話表面上看似極端,我們不穿鑿不附會,直接以中國儒家傳統講的「人禽之辨」為思考起點,朱先生這句話還是可以站得住腳的。
我相信因果。只是並非完全明白,因果的運作方式。所謂因果業報,並非今天給了行乞者十元,明天便中了六合彩之類的快速簡單模式。每天都發生那麼多的事情,業在身語意之間迅速運轉,寄生在每個人身上的因果,就有更複雜的醞釀、成熟和誕生的路徑。
在7.7、7.13和7.14的示威遊行中,警察做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濫權舉動。警方的舉動彷彿告訴香港市民,他們有權管制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出入自由,對於不合作的市民,他們有權進行即時制裁。這現象在警務倫理討論中稱為「街頭司法」(street justice),它泛指警方自以為有權實現「街頭正義」,故使用各種高壓、強硬、侵犯人身自由的手段去懲罰部份示威者,以保持街頭「乾淨」安全。
前文提到,警察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委託,其權力自然受到公共意志的約束。然而,這不表示民意決定了的一切,它是其中一種標準去劃定警察的權力範圍,另一些標準包括結果論和義務論(或權利理論)。在本文裡,我會先探討和批判「國際標準」的評估準則,然後從倫理角度劃定警方武力的恰當範圍,並用此評估反修例運動裡警察的若干濫權。
這些年來,能將時間放慢的日子屈指可數,其中一次是2014年的秋天。還記得那時候,金鐘一帶空氣清新,艷陽高照,散發著一種澎湃的生命力。那時候在附近上班,午飯時總喜歡到周邊散步,看著各有各忙的人,心情特別舒暢,連帶工作效率也好像提高了。沒有記錯的話,佬訊本身好像也是那個時候萌生出來的想法。
對於一些人來說,社會必須有警察維持治安,這是無容置疑;但其實如今我們認識的現代警務制度和工作只是不過二百年前的產物,最早可追溯到1829年倫敦警察廳的成立 [1] 。現代警察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包括街上攔截搜身、搜查、拘捕、竊聽、進入民居住所、使用致命武器等,這些權力都會直接影響到人民的人身及生活自由。因此,警察機構的權力構成了以下的政治道德難題︰警察的權力究竟怎樣才算是正當的(道德上可被允許的)?警察作為香港(幾乎)唯一能合法使用武力的執法機關,其道德基礎是甚麼,又該受到甚麼限制和監管?
六月下了一場辛辣的雨/灼傷了人們的睡眠
自從戴卓爾夫人摔了一跤,然後一夜間獅子和獨角獸變成了一朵本土的白花,紅色成了香港的大背景。這面區旗是紅色的,這次又是用哪裡的鮮血提醒香港人怎樣的歷史?是雨傘運動,還是6.12暴動,不,我弄錯了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