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新的秩序,是漠視龐大民意、是警X勾結、是中聯辦插手香港事務、是政府再容不下異見的新秩序、是一種唯權力是尚的新秩序。這種新秩序如同瘟疫,散佈生活的各個層面,從我們的搭的飛機、吃的食物、買的東西開始,一步一步蠶食我們的意志和熟悉的事物。
為甚麼公務員必須恪守「政治中立」?這有甚麼價值和必要?這問題甚少人深究。在英國,公務員同樣需要恪守政治中立原則;事實上,現今香港的政治中立原則正是源自於英殖時代的規範(雖然主權移交後有所修訂),我們可以從中借鑒。
在7.7、7.13和7.14的示威遊行中,警察做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濫權舉動。警方的舉動彷彿告訴香港市民,他們有權管制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出入自由,對於不合作的市民,他們有權進行即時制裁。這現象在警務倫理討論中稱為「街頭司法」(street justice),它泛指警方自以為有權實現「街頭正義」,故使用各種高壓、強硬、侵犯人身自由的手段去懲罰部份示威者,以保持街頭「乾淨」安全。
前文提到,警察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委託,其權力自然受到公共意志的約束。然而,這不表示民意決定了的一切,它是其中一種標準去劃定警察的權力範圍,另一些標準包括結果論和義務論(或權利理論)。在本文裡,我會先探討和批判「國際標準」的評估準則,然後從倫理角度劃定警方武力的恰當範圍,並用此評估反修例運動裡警察的若干濫權。
對於一些人來說,社會必須有警察維持治安,這是無容置疑;但其實如今我們認識的現代警務制度和工作只是不過二百年前的產物,最早可追溯到1829年倫敦警察廳的成立 [1] 。現代警察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包括街上攔截搜身、搜查、拘捕、竊聽、進入民居住所、使用致命武器等,這些權力都會直接影響到人民的人身及生活自由。因此,警察機構的權力構成了以下的政治道德難題︰警察的權力究竟怎樣才算是正當的(道德上可被允許的)?警察作為香港(幾乎)唯一能合法使用武力的執法機關,其道德基礎是甚麼,又該受到甚麼限制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