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3 月21 日,美國國防部與司法部頒佈新的軍事審判機關指導方針,指示美方該如何審判被拘留在美國與關塔那摩灣的囚犯。這些拘留案件中最令人驚訝且持續引起眾人關注的,是大多數戰俘皆無權諮詢法律顧問,也無權參與審判程序。新的軍事審判機關並非阿富汗戰俘有權參與的法庭。某些人會接受審判,而某些人不會。本文書寫之際,美方剛宣佈:650名被拘留超過一年的犯人中,只有六人會接受審判。《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規定的諮詢權、上訴管道與回國受審等,皆不適用於關塔那摩灣的戰俘。而美國雖然主張塔利班亦受《日內瓦公約》保障,但卻同時說道,塔利班就如同關塔那摩灣的囚犯一樣,並不符合戰俘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