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提到,警察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委託,其權力自然受到公共意志的約束。然而,這不表示民意決定了的一切,它是其中一種標準去劃定警察的權力範圍,另一些標準包括結果論和義務論(或權利理論)。在本文裡,我會先探討和批判「國際標準」的評估準則,然後從倫理角度劃定警方武力的恰當範圍,並用此評估反修例運動裡警察的若干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