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7、7.13和7.14的示威遊行中,警察做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濫權舉動。警方的舉動彷彿告訴香港市民,他們有權管制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出入自由,對於不合作的市民,他們有權進行即時制裁。這現象在警務倫理討論中稱為「街頭司法」(street justice),它泛指警方自以為有權實現「街頭正義」,故使用各種高壓、強硬、侵犯人身自由的手段去懲罰部份示威者,以保持街頭「乾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