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危脆生命》——〈無限期拘留〉(節錄)

書序 | by  朱迪斯.巴特勒 | 2023-09-29

我又不是律師,那些事不歸我管。

——朗思菲德(Donald Rumsfeld),時任國防部部長


2002 年3 月21 日,美國國防部與司法部頒佈新的軍事審判機關指導方針,指示美方該如何審判被拘留在美國與關塔那摩灣的囚犯。這些拘留案件中最令人驚訝且持續引起眾人關注的,是大多數戰俘皆無權諮詢法律顧問,也無權參與審判程序。新的軍事審判機關並非阿富汗戰俘有權參與的法庭。某些人會接受審判,而某些人不會。本文書寫之際,美方剛宣佈:650名被拘留超過一年的犯人中,只有六人會接受審判。《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規定的諮詢權、上訴管道與回國受審等,皆不適用於關塔那摩灣的戰俘。而美國雖然主張塔利班亦受《日內瓦公約》保障,但卻同時說道,塔利班就如同關塔那摩灣的囚犯一樣,並不符合戰俘地位。


國家以安全警戒和國家警急狀態為名,懸置了國內法與國際法。隨着懸置法律而來的,是新型態的國家主權。這主權不僅在法律之外,還是透過為數眾多的行政官僚來達成的。官員不僅能夠決定誰會接受審判、誰會被拘留,也能決定最終誰會被判處無限期拘留。美方發表的新規範之中,明確表示許多關塔那摩灣的戰俘絕不會接受審判,只會被無限期拘留。 (1)「無限期拘留」到底是甚麼創新的法律概念?而我們是否能從此概念窺見當代國家權力是如何型構與擴張的?無限期拘留不僅暗示法律在何時何地會被懸置,也決定了司法管轄權的界限與範圍。而這兩者又回過頭來讓我們知道國家主權的擴張與自我正當化的程序為何。


傅柯(Michel Foucault)在1978年寫道,治理性是政治權力管理並調節(regulates)人口與貨物的方式,而今已成為賦予國家權力生命力的主要管道。耐人尋味的是,他並沒有說治理性賦予國家合法性,只有說「賦予國家生命」(vitalized),也就是說,國家若沒有治理性,便會開始衰敗。在傅柯看來,以往賦予國家生命的是主權權力,而主權在傳統上則提供法治的合法性並作為國家權力的代表。但隨着傳統意義下的主權失去其威信與功能,作為某種權力形式的治理性則浮上枱面,不但有別於主權,還具有晚期現代性的特質。(2)廣義來說,治理性是一種權力模態,主要關注如何維持與控制身體與個人,生產並調節個人與人口的同時,管理貨物流通,使其能維繫並限制人口的生命。治理性的運作藉助於政策與部門、管理與官僚制度、法律——被理解為「一系列戰略」的法律——和國家的權力形式(但不限於此)。因此,治理性同時透過國家與非國家制度和論述運作,而這些制度與論述並非透過直接選舉或權責之建立來獲得合法性。治理性由一系列分散四處的策略與戰術來實施,沒有單一來源亦沒有統一的無上主體或主權主體(sovereign subject)。治理性的種種戰術以不同的運作模式來安排並管制人口,在生產與再生產主體之際,以達成特定政策為目的來塑造其實踐與信仰。傅柯大膽主張:「治理性問題與治理技術已成為當下唯一的政治議題,亦是政治鬥爭與政治辯論的唯一真正空間」。(103)對傅柯來說,正是「治理化(governmentalization)讓國家得以存續」。(103)唯一真正的政治議題是關乎生死(vital for us)的議題,而根據傅柯的說法,在現代性中賦予這些議題生命的,正是治理化的過程。


也許傅柯對於治理性在現代國家中的地位之理解無誤,但重要的是,治理性的浮現並不總是使主權失去生命力(devitalization)。(3)毋寧說,治理性之所以能浮現,也許得仰賴傳統意義下的主權失去其生命力。主權不再能將國家合法化,亦不再是國家權力的統一場所(locus)。新型態的主權不再支持國家或賦予國家生命,但這並不代表主權不會在脫離傳統核心概念的政治場域中以時代錯置的姿態復甦。雖然主權通常被連結到國家的合法性與法治,並提供政治權力一個統一的來源與象徵,但現在已不再如此運作。主權並非悄悄逝去,而主權在治理性場域中的復甦則以時代錯置的權力來驅動當代政治場域。若要思考主權是如何在治理性場域中浮現,就必須先質疑——而傅柯亦有所質疑——歷史是否連續體(continuum)。誠如班雅明(Walter Benjamin)所言,批評家的任務便是「從同一性質的歷史過程當中,強力地抽離出某個時代」,並「掌握〔⋯⋯〕自己所身處的時代是如何與從前某個特定的時代一同型構而成」。(4)


即便傅柯所說的治理性是主權失去生命力後的結果,但他亦質疑這種時序,並主張這兩種權力形式能夠同時存在。我認為,從人口管理(治理性的招牌)與主權實施(懸置並限制法律的司法管轄權)兩面向來看,當前國家權力已經以新戰俘監獄(new war prison)之形式重新配置。雖然傅柯在分析上區分主權權力與治理性,並在許多場合皆主張治理性是一種相對晚近的權力形式,但他也不否認,如果從他所說的「規訓」權力來看,這兩種權力形式可以且的確以種種不同的方式共存。但從他的觀點卻無法預測出這種共存在當前處境下會採取甚麼形式,也就是說,我們無法預測當法治在緊急狀態下被懸置時,主權會以甚麼形式在治理性的脈絡中浮現出來,並以拒絕死去、不合時宜的姿態展開復仇。這重獲新生的主權主要是透過行使特權來讓自己為人所知。但特別奇怪或讓人不安的是,這保留給政府的行政部門或管理階層官員的特權,似乎無法明確地主張其合法性。


當行政部門取得司法權,並單方面賦予總統這個法人在軍事審判中的最終決斷權時,我們彷彿重返至主權不可分割的歷史時代,回到權力分立尚未成為政治現代性的先決條件之時。或者,更確切一點來說:我們以為早已過去的歷史時代,回過頭來持久地賦予當代場域結構,並證實「歷史是順時序的」不過是謊言然而,管理階層官員不但能決定誰會被無限期拘留,亦能決定誰能接受重審(雖然其合法性仍值得質疑),這便讓我們看見非法決策是如何在治理性領域中平行實施的。


傅柯有時將治理性定義為被部署為戰術的法律,我們從當下的處境中可見法律是如何擔負起這工具性的用途。法律不只被當成戰術使用,還被懸置起來,以便讓那些任憑自己判決正義、生死等根本事務的官員獲得任意妄為的權力(discretionary power)。而雖然我們能將法律的懸置讀作治理性的戰術之一,但若將其放在當前的脈絡中看待,便會發現法律的懸置亦是為了讓主權得以重生。這樣一來,主權與治理性便得以同時運作。國家當局主張,法可以也應然被懸置,這引領我們看見另一個更廣大的現象,亦即主權在國家懸置法律或將法律控管為其所用的過程中被重新引進。在此情況下,國家擴展了其領域、其必要性,亦擴充其自我正當化的手段。我希望演示治理性的程序(這無法化約為法律)是如何被援引來擴充並築固主權所採取的種種形式(這亦無法化約為法律)。治理性與主權都不必然根植於法律,也不見得只在各自運作範圍中部署法律戰術。法治的懸置讓治理性與主權交會;在法治懸置和法特權自我分派時,主權得以行使;治理性指的是一種位於法律之外(extra-legal)的行政權力運作,它能夠亦的確回到法律,將法律視為戰術運作之場域。國家不等同於主權的種種行徑,也不等同於治理性之場域,但主權與治理性皆以國家之名行動。在此情況下,法律要不是被懸置,就是被視為國家用來限制並監視特定人口的工具;國家不受法治約束,但法律可以被戰術性或部份地懸置或部署,藉此符合國家的需求,讓國家更能將主權權力分派給其執行權與行政權。法律被以民族/國家「主權」之名懸置,而「主權」指的是任何一個國家保存及保護其領土狀態(territoriality)的任務。國家藉由懸置法律進一步地分拆為一系列行政權力,而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些行政權力皆外於國家機具本身。除此之外,主權的種種形式亦在國家之中重生,並標記出主權政治權力在現代國家出現以前掌控執行權的方式。


(1) “Detention, Treatment, and Trial of Certain Non-Citizens in the War Against Terrorism,” Department of Defense, December 12, 2001. 這則聲明澄清了布殊總統於11月13日的主張:要為有參與軍事恐怖主義嫌疑的非美國公民(或「非公民」)創立新的軍事審判機關。

(2)“Governmentality,” in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ed. Graham Burchell,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p. 87–104.

(3) 舉例來說,傅柯曾說道:「我們不該認為是規訓社會取代了主權社會,而接下來的治理社會又取代了規訓社會;實際上運作的是此三角關係:主權-規訓-治理,而其主要目標是人口,關鍵運作機制則是安全機具(apparatuses of security)。」 “Governmentality,” p. 102.

(4) Walter Benjamin, “Theses on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 in Illuminations: Essays and Reflections, ed. Hannah Arendt, New York: Schocken, 1968, p. 263. 譯注:文中中文出自班雅明著,莊仲黎譯,〈歷史的概念〉,收於《機械複製時代的藝術作品:班雅明精選集》(台灣:商周出版,2019),頁 228–9。〔譯文稍作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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